| 就业,是一种权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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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 间:2007-03-14 15:16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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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。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、税收和金融政策,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。重点做好下岗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再就业工作,积极帮助“零就业家庭”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,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,推进退役军人安置改革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,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。 --摘自《政府工作报告》 公民就业权要有法律保障--访全国人大代表李邦良 就业是民生之本,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;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。 为了保障就业,解决诸多就业问题,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,《就业促进法》已经纳入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。 昨天,记者专访了我国提出《就业促进法》议案的“第一人”--全国人大代表、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邦良。 “就业促进法”议案“第一人” 李邦良代表在采访一开始就显得情绪很高:“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,能用5年时间,为老百姓真正做成一件实事真是相当不容易!”2001年至2002年期间由于全国很多企业转制,导致了大量企业职工下岗,随着下岗职工人数剧增,下岗问题不断升温,最终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,考虑到如何保证下岗人员的就业权利,李邦良代表参考国外相关法律,走访浙江省的劳动、工会等部门,多次走上街头了解普通人的就业情况。2003年春天,他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《就业促进法》的议案,这是我国第一份有关促进就业的立法议案。 2004年全国“两会”期间,他再次提交关于尽快制定《就业促进法》的议案。他在议案中提出,要“将企业、社会、政府各部门开发就业岗位由‘道义责任’上升为‘法律责任’,由选择性义务上升为强制性义务,用法律手段将就业责任落实到各单位、部门”。 第二份议案很快得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,先后两次发函征求他的意见。2006年“两会”期间,李邦良接到《就业促进法》被列入当年人大立法计划的好消息,2007年2月26日,《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。 “每年‘两会’期间提交全国人大的代表议案很多,但是真正被列入立法计划的却凤毛麟角,最后成为国家法律的更是少之又少。”他诚恳而又朴实地说,做人民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实事,五年下来能为人民切实地做这么一件事,就没有辜负人民的信任。“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为老百姓谋利益。提出制定就业促进法,我只是做了一件应该做的事。”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职责 李邦良表示,《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规定政府有责任促进就业,应当为公民就业创造条件,是公民实现劳动和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。 他说,就业是民生之本。但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,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短期内难以改变,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;不少求职者缺乏职业技能或者不能适应新职业的需要,难以实现就业、再就业;中西部、老工业区就业困难人员多,岗位供应不足;随着城镇化的发展,将有1.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。多种因素交织,我国的就业问题尤为复杂,特别需要政府长期不懈的努力。为此,《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。如草案提出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,预防、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;对再就业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,就业促进法也要求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群进行培训,让他们获得再次就业的技能和条件。这些都将成为政府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。 李邦良还说,除了责任,草案还赋予了政府督促企业实现公平就业的权力。公平就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,草案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、年龄、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;每个企业每年要接纳一定人数的残疾人员工。有了法律依据,政府对就业市场的干预将有强大的法律支撑,更具有强制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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